我国的企业资本制度在某些方面比传统的法定资本制更严格,从而使其具备更鲜明的特征,这些特征是:
1、既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
但法定资本制并不要求发起人和认股人必须一次全部中额地缴纳股款,而是允许分期缴纳股款。
2、 规范了相对较高的最低资本额
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大陆法系国家企业法,一般都对企业最低资本额有明确的规范。我国《企业法》第23条和78条也对企业的最低资本额作了规范,但从我国国民平均上入水平与欧洲国家国民平均水平的差距及人民币一有关外汇的比价来看,我国法定的企业最低资本额是相当高的。这对保护企业债权人利益及保障社会交易安全,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另一方面,这种如此高的最低资本额的规范是不会制约企业制企业的进展。
3、增资条件过严而减资条件又太简
在增资问题上,本质上是在增强企业的经济实力,无论对企业本身还是对其债权人都是极为有利的,故各国有关立法对此所规范的条件相当宽松,限制也较小。我国《企业法》增加资本的途径,紧要体现在我国《企业法》第137条有关企业发行新股的条件规范中。
根据我国《企业法》第137条的规范,若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的话,企业首先必须满足的一个实质性的法定条件,是时间条件。除时间条件外,若欲以发行新股的方式来增加资本的话,企业还必须满足的第二个实性质的法定条件是企业业绩条件。
除上述两个条件,企业欲增发新股的话,还应满足利润预测的条件,即:”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另外,企业在最近三天内,若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也不得增资发新股,其合理性也是令人怀疑的。
企业资本减小,简称减资,是指企业成立后依法定程序减少资本总额的行为。根据减资的原因,可将其分为实质上的减资和名义上的减资。
实质上的资减资是因为企业预定资本过多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浪费而由企业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
名义上的减次一般是由于企业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企业实有资产大大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时,企业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式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减资的实质性条件,我国《企业法》没作具体规范。相对于增资的条件来讲,我国《企业法》对减资条件的规范要宽松得多。既没有明确规范什么时候(或什么状况下)企业必须减资,也没有规范什么时候(或什么状况下)必须用某种方式减资。